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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通知!医保“减半征收”+免征社保+2月征期再延长+自开专票+个税汇算+备注栏+税务登记+残保金新规开始,会计要马上打印学习

相信很多会计人员都已经复工了,作为公司会计,复工第一天需要做哪些事呢?今天汇总了一些和会计工作息息相关的新政策,一起来学习一下~(建议收藏转发)


2月要学习的政策,重点一览:
1、2020年2月1日起,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可自开专票

2、自2020年2月1日起,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

3、自2020年2月1日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执行新规定

4、自2020年2月1日起,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新规定

5、自2020年2月1日起,部分地区试点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新规定

6、2月申报期在延长到28号的基础上,可申请再延期

7、2020年3月1日起,取消进项发票360天认证抵扣期限!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8、2020年3月1日起: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9、2020年,1月8日起,纳税人丢失发票联、抵扣联后,已无需申请开具证明单!发票样式、认证、丢失、确认、核定和风险提示全都会变!
 
10、个税汇算清缴马上要开始!这些流程一定要搞懂!
 
11、2020年起,备注栏填写又变了!填不对的,一律退回!
 
12、2020年1月1日起,这类企业残保金不用交了!

13、医保"减半征收"正式文件出台了!

14、社保免征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02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四、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管用的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各省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五、已经实施阶段性降低单位费率等援企政策的省可继续执行,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指导统筹地区调整政策。已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单位费率的统筹地区,不得同时执行减半征收措施。
  
  各省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分类指导统筹地区做好相关工作。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于3月5日前报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协同,切实履职,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1日


社保新政

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公积金可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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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月到6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从2月到4月,可对全国(湖北省除外)大型企业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湖北省从2月到6月可对各类参保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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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在此期间对职工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的公积金贷款,不作逾期处理。


重磅利好
自2020年2月1日起
小规模专票自己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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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原文如下:(节选)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一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二条和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二、小规模自开专票请务必注意这3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自2020年2月1日起
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根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水利建设基金等非税收入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公告主要内容有:


一、自2020年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征收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及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二、所属期为2019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部门负责完成。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项目费款,自2020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三、上述项目的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以及收入分成和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缴费人采用自行申报方式办理申报缴纳等有关事项。申报可以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建设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第2号)


自2020年2月1日起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执行新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有关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公告第二、三、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明确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抵扣新政: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注明两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公告同时明确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滞留的异常海关缴款书处理流程和方式。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自2020年2月1日起
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新规定

新政重点内容,一图看懂!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


自2020年2月1日起
部分地区试点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新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公告明确,对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税车辆,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


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以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税价作为申报计税价格。纳税人依据相关规定提供其他有效价格凭证的情形除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2月纳税期限延长

税务总局再次发文明确,2月申报期在延长到28号的基础上,可申请再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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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决定,除湖北省外,全国范围内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在此前已延至2月24日的基础上,再次延长至2月28日。


3月1日起,取消360天认证抵扣期限!
2017年以后专票超期也可抵扣

一、政策要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二、举个例子:

 

2017年3月,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一台机床,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开具日期为2017年3月10日,票面注明税额为10万元。由于会计人员的疏忽,当月认证后没有在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由于甲公司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这10万元税款一直未能计入进项税抵扣税款,2020年3月1日之后可以抵扣吗?

 

答:可以。45号公告第一条明确规定,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即使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也可申报抵扣。

 
喜大普奔!3月1日起
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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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公告中有三点需要我们重点了解:
 
一、欠税和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自然人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三、非正常户的认定与解除自动化
 
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以上事项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1月8日起,发票样式变了
发票丢失、确认、核定和风险提示也都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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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1号税务公告,信息量很大! 具体内容见下面的思维导图:


个税汇算清缴要来了
这些流程一定要搞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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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日起,史上第一次个税汇算清缴将拉开帷幕。
 
一图读懂个税汇算清缴的流程和要点:

2020年起,备注栏填写又变了!
填不对的,一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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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明确:
 
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为会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使用自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按照3%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会员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恭喜!1月1日起
这类企业不用交残保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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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部分内容来自中国会计视野、会计说、上海税务、税政第一线、高顿财税学院,职业会计人整理!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实际工作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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