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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纳税信用修复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1)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2)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3)由纳税信用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纳税信用关联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4)因其他失信行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5)因上一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本年度纳税信用保留为D级的纳税人,已纠正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或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1.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已补办的 (1)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可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无需提出申请。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可在纳税信用被直接判为D级的次年年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4.D级纳税人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被关联为D级的 纳税信用修复后纳税信用级别不再为D级的纳税人,其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之前被关联为D级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1.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2.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需提交的资料 申请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的,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其破产重整前发生的相关失信行为,可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中破产重整企业适用的修复标准开展修复。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2.评价方式 (1)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已补办的 已纳入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 尚未纳入纳税信用评价的,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调整纳税人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分值并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2)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3)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失信行为纠正情况调整该项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状态,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但不得评价为A级。 3.纳税人虚假承诺的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虚假承诺的,撤销相应的纳税信用修复,并按照《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调整表》予以扣分。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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